债转股:银行不良新型处置模式及交易结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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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申明丨本文解读部分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副院长刘诚燃,院长孙海波(bankkaw);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网站和其他公众号转载。
前言:
近年来,我国企业杠杆率高企,债务规模增长过快,企业债务负担不断加重。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鼓励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自主协商开展债转股。
债转股对银行的管理水平、风险识别能力、道德风险均提出较高要求,银行直接持有企业股权在现行《商业银行法》下受到了严格限制,一般不能直接实施债转股。直接债转股因为商业银行法以及资本消耗的双重约束,这条路很少走通。也是2016年10月份国发54号文命令禁止的债转股方式。
54号文定义的债转股是:“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显然如果实施机构和银行自身没有利益相关性,那么债转股实际上和银行无关,银行无法获取未来股权收益,从而没有动力实施债转股。所以目前大型国有银行债转股实施路径前篇一律是自己成立债转股子公司。后面“现代模式”会对这里的逻辑做详细介绍。
历史模式
我国债转股历史始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1999 年政府相继成立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下文简称AMC)分别对口建行、中行、农行和工行四大国有银行,将四大行1.4 万亿坏账剥离。财政部作为唯一股东向四大AMC各注资100 亿元,并担保四大AMC 向央行再贷款融资5700 亿元,四大AMC 再向四大国有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共发行8200 亿金融债券,以此作为全部资金按照面值购买四大行的不良资产。
传统模式下,由国家经贸委从国有银行不良债权中筛选出债转股目标企业,并将目标企业推荐给四大AMC实施;国家经贸委会同央行、财政部审核后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同意后允许四大AMC分别从四大国有银行受让不良债权;四大国有银行剥离不良贷款后轻装上阵,为此后财务重组、注资、引入战略投资者及股改上市奠定了基础。
传统模式
传统模式是指银行将不良资产出售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其实施债转股。2008年,财政部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第16条“资产公司可通过追偿债务、租赁、转让、重组、资产置换、委托处置、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处置资产”。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修改后,也允许债权人实施债转股,彻底排除了AMC或一些准AMC利用债转股方式进行不良资产处置的障碍。
该模式流程图与历史模式近似,只是AMC受让不良资产后采用市场化方式实施债转股,无需再层层上报审批。但该模式下,是否选择债转股的意愿在AMC,不良债权转让给AMC往往打折较多,债转股后银行也无法分享到超额收益,银行转让不良贷款的动力不足。
现代模式
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有四种权重,分别为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未扣除部分)250%,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400%(股权质押贷款抵债),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400%,对工商企业的其他股权投资1250%。那么如果银行直接实施债转股,则属于对工商企业的其他股权投资,会导致资本占用太高难以实施。
所以国发54号文之后,大行成立债转股子公司作为实施机构,建设银行设立建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农中建4家大型银行均已设立全资子公司作为市场化债转股专门实施机构,子公司注资规模都在100亿以上。随着银行系资管子公司设立后,债转股项目将加速落地,中长期内逐渐演变为常态化的资产处置方式之一。
债转股实施机构与“投贷联动”投资子公司性质一致,均是通过股权投资获取收益,同时也承担了更大的风险。从会计并表的角度,银行集团必然会将此类附属公司纳入并表范围,会享受到未来股权增值收益;但从监管并表的角度,由于此类股权投资子公司不适用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附属公司,因此不用对其并表,从而避免了并表后银行需补充资本的窘境。
对于银行而言,如果是对金融机构投资比例超过20%或获取控制权就需要监管并表,并表那么银行股权投资部分不消耗资本,具体资本消耗根据子公司的资产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风险权重进行计算。
如果是银行对非金融机构子公司投资,银行以出资额为限,资本不会监管并表;比如银行出资10亿资金投资子公司,按照股权投资需要以1250%风险权重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类似占用银行14亿到15亿资本金,具有很高的惩罚性。但子公司持有的任何资产都不占用银行自身资本,因为一般非金融机构子公司已经实现了风险隔离,银行仅以10亿出资承担风险。
资管模式
其实该模式也可能嵌入在前面介绍的债转股子公司模式中,资管混业只是一个工具,更多的是可以达到部分绕监管目的。银行或发行理财产品或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实施形式上的“债转股”,绕开银行自有资金直接投资股权的限制。这类模式从操作结构上来看的确能短暂的提高被投资企业并表后集团的所有者权益,降低并表后企业集团的资产负债率,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起到去杠杆的效果,这些模式多设置了回购或差额补足等退出保障机制,形成了明股实债,并没有企业的负担。以下为纯理论探讨的”债转股“创新交易结构,并不代表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案例1:并表基金
基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将资金提供给B集团,用于置换其存量高息负债(不良贷款),B集团按期还本付息。B集团以其下属上市公司股票作为质押,A银行作为有限合伙基金实际管理人对质押物进行动态管理,设定一定比例的警戒线(股票价值/融资金额),当低于警戒线时要求B集团现金补足。
目的:
(1)通过并表得方式增加了B集团并表所有者权益、降低B集团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有望提升B集团评级;
(2)银行A可降低不良率,建立新的合伙企业份额持有(jie dai)关系,以理财资金替换部分自有资金。
问题:
回购、质押担保等措施,及固定收益的安排有“明股实债”的法律风险,该风险主要指向监管审核审批。
案例2:定增基金(投向子公司股权)
A行与目标企业B集团合作发起设立基金,其中,A行理财资金出资XX亿元,作为基金优先级基金LP,B集团出资XX亿元,作为劣后级LP。基金管理人为单GP模式,有A行指定基金管理机构担任。基金向B集团下属子公司增资入股,最终资金用于置换B集团的高息负债(不良贷款)。基金存续期间,通过子公司的分红获取期间收益。未来通过将子公司装入B集团上市公司或由B集团回购实现退出。
目的:
(1)通过并表得方式增加了B集团并表所有者权益、降低B集团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有望提升B集团评级;
(2)银行A可降低不良率,建立新的合伙企业份额持有关系,以理财资金替换部分自有资金,获得可期待的资本市场超额收益。
问题:
Option1:事前约定得期间分红+回购承诺,具有明股实债的性质,存在监管核查风险。
Option2:与市场正常逻辑之定增资金通过资金扶持培育优质企业装入上市企业不同,至今流实际是流入B集团,用于偿还不良贷款,又为保证“培育”的子公司能够装入上市企业,B集团为上市企业的控股股东,操作不当很容易引起监管核查及上市公司中小股东非议。
案例3:基金+优质资产
基金通过特定目的载体(如信托计划)投资与B集团下属优质资产的受益权。基金存续期间,通过优质资产的收益获取期间收益。未来通过将该优质资产装入B集团上市公司(如有)或有B集团回购实现退出。
目的
(1)通过并表得方式增加了B集团并表所有者权益、降低B集团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有望提升B集团评级;
(2)银行A可降低不良率,建立新的合伙企业份额持有关系,以理财资金替换部分自有资金,获得可期待的资本市场超额收益。
问题
需要相应不良贷款与优质资产同存的企业。
不良资产处置与损失类不良清收及重点案例分析
郑州站:2017年3月4-5日
时间地点:
郑州班:2017年3月4-5日(周六、周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具体地址上课前一周通知)
课程费用:
指导价:3800元/人(含课程材料与两日午餐)
提前一周报名并缴费、三人以上团购可享优惠价哦,详询陈老师150 0179 8894
(※往返路费,住宿及接送机服务,均需自理,不包含在参会费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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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从投资者角度看不良资产投资(讲师A/3月4日 09:00-17:00)
一、不良资产市场生态系统
不良资产市场的生态链
银行业不良资产:表象、实际与结构化特点
资产公司的不良资产剥离与现状发展
不良资产相关政策解读
地方AMC:新生力军
不良资产的服务机构与最终投资人
重新审视:生态链中各方的地位
二、不良资产投资处置案例分析
案例1:上海烂尾楼重建
案例2:深圳某抵押物以诉促谈
案例3:上市公司债权转让
案例4:钢铁厂债权的痛苦博弈
案例5:上市公司整体重组案例
案例6:破产重整+借壳上市
案例7:小额债权全额回收的启示
案例8:上海全抵押债权包的处置启示
案例9:农盈1号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置策略、回收预测、及不良资产“融资”成本
不良资产投资的种策略总结:
抵押物升值策略/公司重整提升策略/信息不对称获利策略
三、不良资产投资管理机遇探讨
实体经济未出清,抵押物价值堪忧
场外资金的套利与场内贷款人旁氏展期的需求
交易模式1:反委托模式,期限,利率
交易模式2:AMC过桥+融资
交易模式3:抵押物上网拍卖
交易模式4:利用大数据清收
思考:现阶段NPL服务商盈利前景看好
思考:市场出清何时来到?
第二讲:损失类不良资产投资清收实物与不良资产+互联网模式探讨(讲师B/3月5日 09:00-17:00)
一、损失类不良资产清收
(一)我国损失类不良资产的现状分析
当下不良资产特性
新旧损失类不良资产的对比
(二)损失类不良资产的主要清收类型
信用贷款
担保贷款
票据
抵押物不足值的贷款
非金融债权
二、损失类不良资产清收的法律实务要点
(一)解析14种股东连带责任情况
1.虚假出资
2.出资不到位
3.抽逃出资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1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1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1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14.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二)“董监高” 责任的承担情况分析
1.违反忠实义务,损害公司利益
2.未及时组建清算组,致使公司资产流失或者无法开展清收工作
3.恶意处置企业资产
4.未经清算注销债务企业
5.未尽职履行出资监管义务
6.协助企业股东抽逃出资资金
(三)其他清收方面的热点法务问题
1.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2.第三人提起撤销有关虚假诉讼
3.主张行为或合同无效的诉讼
4.企业被恶意注销的债务承担
5.代位权、撤销权的应用操作
6.申请追究刑事责任
7.申请破产与首封债权人谈判
8.要求关联人承担债务人债务的诉讼
三、损失类不良资产清收的核心:财产线索的发现和收集
清收前提:如何做好项目的深度尽调
信贷档案信息
工商信息
债务核查
财产核查
关联企业分析
企业现场走访
(一)财产种类识别
1.银行存款
2.不动产
3.动产
4.营业收入
5.对外投资
6.对外债权
7.其他财产
(二)实践过程中发现及收集财产线索的方式方法(线下+线上)
专业网络搜索平台工具的查询、核对应用
1.被执行人的资产范畴
2.如何并调查掌握被执行人的资产线索
3.查封或执行被执行人的资产
4.寻找被执行人资产的方法
过往法律与互联网碰撞的成品回顾
(三)财产线索的核实和固定
四、不良资产投资处置、清收之解决思路与创新展望
(一)行业联盟:从生态建设角度展望创新模式
(二)不良资产+互联网
(三)事业合伙人:以数据为突破口汇聚精英团队
(实际案例)
1.以不良资产成功处置为要素
2.资产包的构成和分层
3.处置要素的分层匹配分析
4.高难度、高收益不良资产识别
5.事业合伙人概念
6.首批事业合伙人的双重身份
7.合作为双方带来的价值
8.与内部合伙人的比较
9.首批事业合伙人的股权投资
10.事业合伙人的合作方式与步骤
11.事业合伙人的利润结算与分配
讲师A:
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从事NPA投资工作,主要关注长三角地区与银行不良贷款相关的重整盘活、及相应的投资机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学学士,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持证金融分析师(CFA)。
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期间参与多笔不良资产对外出售交易、2004年中建行不良资产整体打包收购交易、2014年ST超日债务重整交易以及多项房地产夹层融资交易;
还曾服务于高飞咨询服务公司、GE金融资产管理部门,收购并管理位于上海、浙江、山西、陕西等多处的不良资产组合。
讲师B:
中澜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搜赖网科技有限公司投资人。2006年创办法盛所,系首席合伙人,主任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EMBA,曾任职合众创展合伙人。
主要业绩:
主持某市大型垃圾焚烧场BOT项目法律服务,投资总额50亿元;
主持知名楼盘开发全程法律服务项目,投资总额50亿元;
主持近十宗烂尾楼及烂尾地的收购法律服务,标的物逾50亿元;
为资产公司、招行、农信社等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标的额数十亿元,挽回经济损失近十亿元;
累计担任过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参与数十家企业改制、资产重组、重大合同的谈判,承办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近千件。
专业领域:金融资产处置,房地产项目策划,市政基础建设、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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